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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法典系列解读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典落地!核技术利用单位合规要点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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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系列解读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典落地!核技术利用单位合规要点速览
发布时间:2026-10-14 文章来源:源策通检测

提起放射性污染,很多人往往觉得既遥远又神秘,甚至会联想到核事故的可怕后果。实际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广泛应用于医疗放射诊断与治疗、工业探伤、科研教学等众多领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完成历史使命被废止,其核心制度经过全面整合与升级后,正式迈入 “法典化” 规制新阶段。本篇我们聚焦核技术利用板块,解读法典如何为日常射线装置、放射源使用拉起安全 “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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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与重构:放射性污染防治迈入法典时代

在法典出台前,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依据 2003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随着核能与核技术的快速发展,分散立法容易出现衔接不畅等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将其纳入第二编 “污染防治” 中,不仅继承了长期以来确立的 “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的防治方针,更将其与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置于统一的法典框架下,实现了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闭环。法典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工配合的监管体制,彻底理顺了监管职责。

放射性污染防治构建起四大管控领域: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其中,核技术利用是广大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科研单位接触最多的板块。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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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分级分类与许可证制度

针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法典坚持分类管理与许可制度。国家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 Ⅰ 类、Ⅱ 类、Ⅲ 类、Ⅳ 类、Ⅴ 类,将射线装置分为 Ⅰ 类、Ⅱ 类、Ⅲ 类。

许可审批权限划分

相关辐射工作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其中,除医疗使用 Ⅰ 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 Ⅰ 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 Ⅰ 类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余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源全生命周期溯源

我国对放射源实行编码身份管理,建立从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到贮存的 "从生到死" 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并配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对许可证申请条件、变更、延续、注销及辐射事故应急等作出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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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法规衔接:法典施行不等于配套规章失效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虽随法典实施而废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规章体系失效。法典采用 “适度法典化” 模式,保留了 20 余部相关法律与法典配套适用。

在核技术利用实操层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多项辐射监测国家标准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许可证、开展辐射监测、项目验收时,仍需严格遵循配套规范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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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容不得半点侥幸。法典实施在即,各类放射诊疗、工业探伤、科研单位应当提前开展合规自查,吃透法典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分级许可、溯源管理要求,把 “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落到日常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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