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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核技术利用》(HJ1326-2023)等文件要求执行。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告书、报告表项目须报相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批。
·开展项目建设,执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并将验收文件在相关公示平台上向公众公示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程序。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完成验收监测与检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结论。
结论应明确:
①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效果
②项目对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周边环境的辐射影响情况等。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后续工作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进入后续验收工作程序,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
注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章节编写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③整改工作情况等。④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