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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历3~5年的时间,建设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项目变动,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
我国法律法规对项目变动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动清单的通知》
2015年6月4日,环境保护部发了《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提出了重大变动的界定原则,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对于已列明为重大变动清单的情形是否需要对变动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认此变动是否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是否加重,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问题。
部长信箱明确
环境保护部部长信箱
2017年5月8日《关于建设项目变动的疑问的回复》中明确:已在环办(2015)52号附件中列明的情形,均属于重大变动,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须单独通过确认其环境影响是否显著变化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了九种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其中第三种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也就是说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不得通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后,方可开展验收。